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作者: 来源: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7年5月26日汉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和财政决算;

(五)县政府举债项目及债务融资计划;

(六)涉及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经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或配套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

(五)县本级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出让和变更情况;大宗国有土地出让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六)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等相关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及变更情况;重要的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

(七)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八)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九)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村(社区)的设立、撤销、变更及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三)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

(四)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及调整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九条 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年度议题审议计划;年中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决策方案不完善、提供资料不完整以及其他暂不具备审议条件的。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相关重大事项议题进行视察调研或初步审查,形成视察调研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涉及做重大决策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听取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形成视察调研报告或者将收集到的意见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表决,必须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将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形式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认真执行,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处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